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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平与徐全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襄阳秀色江南酒店有限公司,徐全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高平。委托代理人曾杰,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秀色江南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色江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全剑。被告徐全剑。原告高平与被告秀色江南公司、徐全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玉衡独任审判。2014年1月20日,原告高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撤回对被告襄阳秀色江南酒店有限公司、徐全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490元,合计1065元,由原告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