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平与徐全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襄阳秀色江南酒店有限公司,徐全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高平。委托代理人曾杰,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秀色江南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色江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全剑。被告徐全剑。原告高平与被告秀色江南公司、徐全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玉衡独任审判。2014年1月20日,原告高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撤回对被告襄阳秀色江南酒店有限公司、徐全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490元,合计1065元,由原告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