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李顺龙与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龙,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40号原告李顺龙。被告陈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龙诉被告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龙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龙撤回对被告陈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