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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李顺龙与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龙,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40号原告李顺龙。被告陈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龙诉被告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龙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小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龙撤回对被告陈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潇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