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熊开典、柴贵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开典,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023号申请人熊开典。申请人柴贵。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0日经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熊开典赔偿柴贵车损2600元整。此纠纷一次性了结。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熊开典、柴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何利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