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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与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32号原告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大雁路6号。法定代表人金文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泰路M1-12地块。法定代表人耿忠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以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风动新技术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立达塑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