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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郑梦华与被执行人邓二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梦华,邓二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郑梦华,女,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邓二周,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郑梦华与被执行人邓二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二周应支付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00元、执行费28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邓二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邓二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邓二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怀法执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伍国生审判员  聂广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