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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洋、崔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刘洋、崔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洋、崔茜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2650、265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洋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青岛路副七号,房号:101,建筑面积:97.65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780**号,丘地号:2-28/1009-67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于韵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