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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赵兴龙与常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龙,常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赵兴龙。委托代理人王晓雯,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龙诉被告常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龙经本院传唤传唤,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赵兴龙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人民陪审员  何玉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