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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米文易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80号罪犯米文易,男,198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9日作出(2012)宜宾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文易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米文易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米文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米文易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文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江事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