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林春梅与黄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梅,黄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林春梅,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忠华,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春梅与被告黄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梅撤回对被告黄忠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金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