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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林春梅与黄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梅,黄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林春梅,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忠华,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林春梅与被告黄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梅撤回对被告黄忠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金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