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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运建与申请人李文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运建,李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39号申请人周运建。申请人李文海。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周运建、李文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黎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文海、周运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0日经枣阳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文海支付周运建赔偿款800元,于2013年8月15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