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潘文灿与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灿,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潘文灿。委托代理人江贵宝,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胜富。申请执行人潘文灿与被执行人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以另案受理的(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32号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沙发、精密推台锯等资产一批予以评估、拍卖,竞买人***(身份证号码***)在2014年1月6日举行的第二次公开拍卖中以人民币274072元竞得上述财产;本院以另案受理的(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68号案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2.07元、以(2013)深龙法梓执恢字第5号案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99.41元。综上,本院执行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款总计290423.48元。另外,本院执行(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267号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房产一套,案外人***(身份证号码***)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暂无法拍卖。此外,本院依法到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及车辆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截止2014年1月9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案件20宗,其中工人申请执行并享有优先债权案件8宗,执行标的为210792元;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案件12宗,申请执行总计金额本金1795795.2元(均未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2元;又查,截止2014年1月9日,本院正在审理的以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2宗,涉诉标的本金1907953元、案件受理费12385元。再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系列案共得执行款290423.48元,优先支付评估费3400元、看管费6000元、工人工资款210792元、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662元及执行费600元(12宗案件,每宗收执行费50元)、预留诉讼阶段两宗案件受理费12385元,剩余的40584.48元执行款作为场地占用费支付给莹展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给各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分配中可领取案件受理费525元,尚有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能得到清偿。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可处分的财产处理完毕并予以分配。被执行人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产证号***)房产一套,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暂无法拍卖。除此以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可以拍卖时,本院将以(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267号案件进行拍卖,拍卖款按各普通债权人申请标的额按比例再行分配,本案不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梓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