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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池瑞荣与邝志如、钟明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瑞荣,邝志如,钟明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池瑞荣,男。被告:邝志如,女,成年。被告:钟明荷,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瑞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赖伟东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代理审判员  邹继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敏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