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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邓某某,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平乡县。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春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