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某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邓某某,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原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平乡县。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春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春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