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恢复执行盘锦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明、吴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吴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现住******。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现住******。本院在恢复执行盘锦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明、吴建华(2011)双民二初字第0009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利息、诉执费、评估费合计433600元。在2012年4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明将自有的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乡陆家村砖石结构二层楼房,面积190平方米,双方议价50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执行人李明差价款66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1)双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革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