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09号原告马某某,女,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马娟娟,住址同上,系原告姐姐。被告李某某,男,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16日,原告马某某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