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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