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国良诉易三元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张XX,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易XX,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张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刘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