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滨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朋娟与唐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娟,唐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张朋娟,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唐红利,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朋娟与被告唐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朋娟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娟撤回对被告唐红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朋娟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