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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长海与孙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海,孙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陈长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海诉被告孙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长海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长海承担。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笑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