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长海与孙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海,孙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陈长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海诉被告孙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长海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长海承担。审判员 盛雅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笑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