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周雪与夏再兴、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夏再兴,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周雪,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宫丽,辽宁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再兴,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单凤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李天宝,该公司经理。原告周雪诉被告夏再兴、葫芦岛市龙港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不予收取,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周雪承担。审 判 长 赵 吉 敏人民陪审员 单进人民陪审员付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