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4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晶与康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康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4879号原告刘晶,男,职业不详。被告康玥,男,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晶诉被告康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晶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贯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