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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4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晶与康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康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4879号原告刘晶,男,职业不详。被告康玥,男,职业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晶诉被告康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晶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晶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贯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