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辉南县汇丰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天麒、李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汇丰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娇,贾天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辉南县汇丰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孔令福,董事长。被告:李娇,女,住辉南县。被告:贾天麒,男,住辉南县。原告辉南县汇丰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天麒、李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的轿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购买的(登记所有人为周永胜)红旗轿车一台,扣押期间,不得买卖,出租、赠与、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善林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