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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逯尚功与张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尚功,张迎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商初字第2363号原告:逯尚功,男,生于1957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迎新,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逯尚功与被告张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尚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迎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尚功诉称:我与张迎新通过他人介绍相识,我是邹平县烧焦宝石的个体业主,张迎新是章丘市普集镇从事运输的个体业主,张迎新到我处拉焦宝石熟料进行销售。经双方对账结算,截止到2013年2月10日张迎新共欠我料款12280元。我向张迎新索要货款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张迎新偿还我材料款12280元及利息。被告张迎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张迎新多次到逯尚功处购买焦宝石熟料,经双方对账结算,截止到2013年2月10日张迎新共欠逯尚功料款12280元,并为其出具内容为“今欠到料款壹万贰仟贰佰捌拾整”欠据一份。本院认为:逯尚功提供的张迎新书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逯尚功据此要求张迎新偿还货款1228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打欠条时,逯尚功与张迎新没有约定利息,故该欠款的利息可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张迎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迎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逯尚功材料款1228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张迎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记录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