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与卓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卓水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5号原告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投资人王雄刚。原告王雄刚,男,汉族。被告卓水江,男,汉族。原告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诉被告卓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