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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与卓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卓水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5号原告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投资人王雄刚。原告王雄刚,男,汉族。被告卓水江,男,汉族。原告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诉被告卓水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品鑫贸易商行、王雄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