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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学联与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74号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学联申请执行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洛民终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学联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学联返还剩余钢管4802米,扣件2672个,顶丝10条。(2)向李学联支付租金及损失651542.4元。(3)加倍迟延履行金另计。(4)负担受理费1771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596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