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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7号原告崔某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朝鲜族。委托代理人王煜,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金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瑞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