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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密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树海与段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海,段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密民初字第2号原告杨树海,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告段玉财,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海诉被告段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杨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