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道美与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张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美,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张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郭道美。委托代理人:卢安邦、魏娟。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张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后平、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道美与被告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张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道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郭道美负担。审 判 长 王纪文代理审判员 苏江峰人民陪审员 王 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