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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郜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孙丽、侯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莲,孙丽,侯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郜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陈玉莲。被告:孙丽。被告:侯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莲与被告孙丽、侯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丰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