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倪某与陶某,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陶某,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倪某,男。委托代理人傅杨,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女。被告冯某,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美红,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陶某、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7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晓丹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