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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彦州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州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立民催字第203号申请人张彦州。申请人张彦州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张彦州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马路支行支票壹张(支票号码:28231483;金额:43000元;付款人:张壮伟;收款人:张彦州;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7日;付款日期:2013年12月1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彦州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彦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小苹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洪永活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千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