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与宜兴诚路纺织厂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75-1号原告: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后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诚路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陆晓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诚路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宜兴市诚路纺织厂名下的银行存款17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冻结、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宜兴市诚路纺织厂名下的银行存款17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尚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