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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1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1895号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公民身份号码77177532-2。法定代表人高利,董事长。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3511-6。法定代表人陈爱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璇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