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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坂田供应站 与王耀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坂田供应站,王耀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坂田供应站。负责人廖挺传,站长。委托代理人马云秀,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宇宽,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伟。委托代理人莫家胜,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坂田供应站(以下简称坂田供应站)因与被上诉人王耀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坂田供应站与王耀伟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坂田供应站要求王耀伟赔偿因未交回工作服和专用标识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因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让王耀伟交回工作服和专用标识无履行可能,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和扣款5000元以及名誉损失赔偿200000元的问题。坂田供应站认为王耀伟有送黑气的事实,按照规章制度和协议,王耀伟需负赔偿责任和接受罚款。但坂田供应站未举证证明王耀伟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及依据。坂田供应站的相关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坂田供应站、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龙岗顺威煤气有限公司坂田供应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