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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国山与被告曹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山,曹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袁国山,1971年2月16日,住平泉县。被告曹万林,1971年12月6日,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山与被告曹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袁国山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