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国山与被告曹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山,曹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0号原告袁国山,1971年2月16日,住平泉县。被告曹万林,1971年12月6日,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山与被告曹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袁国山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