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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君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君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宫某某,女,生于1985年9月3日,汉族。陈某某与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君民初字第001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宫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5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孩子抚养费5000元,偿还贷款2000元,共计7000元。2014年1月2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宫某某当庭履行2000元,剩余5000元在2014年农历2月底前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君民初字第0011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宫某某若不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宇审 判 员  王建荣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