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催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向果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03998号申请人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果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花,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2****6)、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4日,出票金额为柒拾叁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出票人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自贡新华迪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中兵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张 淳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