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张XX,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姚XX,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张XX诉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