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监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与朱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长沙XXXX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监字第004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沙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镇XXX。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小区**排**栋。再审申请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沙XXXX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文春桃代理审判员 易伟玲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