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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郑凤伟、邹仙英、游逸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郑凤伟,邹仙英,游逸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芗城区。被告郑凤伟,男,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被告邹仙英,女,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游逸南,男,汉族,住所地漳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郑凤伟、邹仙英、游逸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基 靖代理审判员 吴 文 华代理审判员 ��志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原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