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郑凤伟、邹仙英、游逸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郑凤伟,邹仙英,游逸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芗城区。被告郑凤伟,男,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被告邹仙英,女,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游逸南,男,汉族,住所地漳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郑凤伟、邹仙英、游逸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基 靖代理审判员 吴 文 华代理审判员 ��志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原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