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合肥皖徽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皖徽钢铁物资有限公司,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合肥皖徽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宗华,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徽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合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肥皖徽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保全费2160元,由原告合肥皖徽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