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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2013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与吴海鹏(另案处理)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官田村20号,爬窗入户,窃得葛昌柳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黑色三星9003手机一只及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赃物现已无法追回。2、2013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与廖基帮(另案处理)来到黄岩区茅畲乡上庄村63号,爬窗入户,窃得洪素芹现金人民币约100元;后二人又来到该村30号,爬窗入户,窃得黄小萍现金人民币约1000元。赃款现已无法追回。3、2013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与吴海鹏来到黄岩区北洋镇后窑村23号,爬窗入户,窃得潘幼平价值共计人民币2940元的三星手机二只、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挎包一只及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二只三星手机、一只挎包及现金人民币1846元现均已发还给潘幼平。另查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赃物三星手机两只、女挎包一只及现金人民币18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葛昌柳、洪素萍、黄小萍、潘幼平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情况的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楚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