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志明与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明,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唐志明,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荷,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明与被告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志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