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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永清与王承权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清,王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张永清,男,汉族,住古浪县,农民。申请人王承权,男,汉族,住古浪县,农民。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申请人张永清与申请人王承权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王承权和申请人张永清因2013年8月6日王承权的父亲王有军发生车祸死亡,申请人王承权因其父亲王有军的借款偿还问题与申请人张永清发生纠纷。该纠纷经古浪县大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二申请人达成以下协议:一、王有军向张永清的借款20000元,现由王承权按照50%的标准予以偿还。债权人张永清收到现款前,必须将借条交到调解人员手中,由王承权确认无误后方可付款;二、张永清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此次处理以后,不再因上述借款继续纠缠王承权及其家人。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古浪县大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大调字(2013)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