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中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邢建定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建定,蔡型刚,庹菲菲,邢著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中法执字第19号被执行人邢建定,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蔡型刚,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庹菲菲,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邢著琪,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监狱服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邢建定、蔡型刚、庹菲菲、邢著琪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处没收邢建定、蔡型刚个人全部财产,并处庹菲菲罚金��民币2万元,并处邢著琪罚金人民币3千元。2013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和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邢建定、蔡型刚、庹菲菲、邢著琪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关于没收财产、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姿玲审判员  伍卓斌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