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26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曹以云与喻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以云,喻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2651-5号原告:曹以云。委托代理人:张忠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良。委托代理人:施胜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以云诉被告喻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以云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喻良在郎溪县某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以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良对郎溪县某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