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特别关注杂志社与刘翔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别关注杂志社,刘翔,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玉祥,社长。委托代理人黄森榕,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职业漫画家。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A座9E。法定代表人李慧琴,董事长。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刘翔、原审被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建中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益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