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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巧莲与赵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莲,赵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莲被执行人赵学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山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学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学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赵学明在银行的存款。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二○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