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钱毅与无锡市新区新安街道沙墩港居民委员会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仁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元,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全,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仁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亚太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与被告上海仁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太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亚太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太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此款已由亚太公司预交),由亚太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