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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某 某 与 谢 某 某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洪海,宁国市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谢某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嘉阳